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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立法强制水泥淘汰落后产能

发布日期:2011-09-17    浏览次数:17

  “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审批、核准和备案该地区重点耗能行业建设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报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的。

  据了解,根据2010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去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加强节能工作的措施,并积极改进和落实。

  报告介绍,“十一五”期间,国家把调整产业结构作为实现节能目标的重要途径,严格实行相关产业政策和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节能准入门槛,严把土地、环保、信贷等关口,调整出口退税和配额,清理和纠正地方对高耗能项目的电价、地价、税费等优惠政策,有效抑制了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7000多万千瓦、落后炼铁产能1亿吨以上、落后水泥产能3.3亿吨以上,超额完成既定目标,实现节能约1.3亿吨标准煤。

  报告提出,下一步,将严格控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实施能评、环评、建设用地审查,从严审批贷款。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报告提出,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拟将淘汰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途径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实施淘汰落后产能;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报告提出,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实施和重点企业搬迁改造。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搬迁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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