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所有生产非黏土类烧结制品的企业。非黏土类烧结制品包括:煤矸石烧结制品、页岩烧结制品和粉煤灰烧结制品。
第三条本规程由省、市建设(墙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责任制,推行目标管理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材料、半成品符合技术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专职机构内应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检验室、生产质量控制组等。
检验室应符合《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行使质量否决权。
(二)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三)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制订原材料、半成品的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防范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四)严格按产品标准鉴定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一)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全厂职工总数的3%,不满100人的企业配2名。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质量意识和一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熟悉烧结制品的生产工艺。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生产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维修制度;校验、检验对比制度;业务培训、考核制度;技术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制度;产品出厂合格证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制度。
第十条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每年应按对比项目和允许误差要求进行对比检验。
(二)对比检验项目及允许误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