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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中心区不再新建扩建石化项目

发布日期:2012-04-01  发布日期:2012-04-01   来源:广州日报   浏览次数:86

广东省环保厅有关人士指出,包括“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集成示范”(863重大项目)成果和亚运会、亚残运会、大运会大气质量综合治理的成功实践表明,加强区域内VOCs的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灰霾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高区域大气能见度的根本途径和必然选择。为此,省环保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即日起,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5市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逐步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013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规范VOCs排放工作。

加强监控石油加工业

有关部门鉴于VOCs的排放大户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等。因此《意见》中要求,要加强石油加工行业全过程控制。加强其生产过程、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等全过程控制,在有组织排放点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厂界安装VOCs无组织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或废气处理。2015年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安装工艺废气循环利用装置,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燃烧方式或吸收、吸附、冷凝等物理方法进行末端治理和排放控制。

清理保护区污染源

此外,《意见》还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应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引导VOCs排放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顿。原则上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

省环保厅近日正式印发通知,要求在珠三角严格控制VOCs的排放,珠江三角洲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或扩建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或使用VOCs排放量大产品的企业,而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五市从即日起率先开展VOCs污染防治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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