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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铝土矿采矿用地有了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02  发布日期:2012-05-02   来源:中国耐材之窗网   浏览次数:3297

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就铝土矿采矿用地手续办理下发了《关于河南省铝土矿采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铝土矿采矿用地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铝土矿采矿用地的补偿,由铝土矿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采矿企业应向当地政府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待采矿作业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符合标准的,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通知》指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规范铝土矿采矿用地的管理。首先是要严格保护耕地,铝土矿采矿企业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占用的耕地必须按要求和标准恢复为耕地。其次要节约集约用地,采矿企业要科学规划和实施,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努力提高采矿效率,缩短采矿作业和占地周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面积。第三是统筹各方利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铝土矿采矿过程中要统筹各方利益关系,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贯彻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做到用地补偿足额到位,及时复垦归还土地。

《通知》还指出采矿临时用地过程结束后,因复垦面积不足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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