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窑炉网

采购中心
行情大厅
资讯
技术
服务
7*24小时服务热线0713-8889956在线客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政策法规正文

天津规定新建筑施工现场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发布日期:2012-05-10  发布日期:2012-05-10   来源:中国建材信息总网   浏览次数:2261

昨天,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按照条例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黏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条例》对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管理单位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推荐图文

网站首页 | 诚聘英才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广告报价 | RSS订阅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120198 | 备案:鄂ICP备06002803号 | 全力打造窑炉行业上下游产业链!
客服热线: 0713-8889956 8889958 | 传真: 0713-8889955 | 客服邮箱:Chinakiln@126.com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