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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企业不得随意开发

发布日期:2012-06-18  发布日期:2012-06-18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次数:204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按照《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15日在全国地方气象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不仅人口众多,而且气象灾害偏多,气象立法可超前。地方立法可更多关注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会上透露,上个世纪,我国气象灾害相对严重,因气象灾害平均每年造成人员死亡近4700人。1999年气象法实施后,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和经济损失数量均呈下降趋势。但是,每年仍会造成3000亿左右人民币的损失,死亡人数平均也有2000人左右。

  郑国光表示,气象法规范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明确了气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极大地调动了中央和地方发展气象事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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