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市政府下发《青岛市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自2012年5月5日起,除国家重大战略物资外,本市辖区内不再审批非煤矿山开采项目。对不符合条件的小矿山,2013年年底前一律依法关闭。该方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按照要求,以下矿山将被关闭: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超层越界开采矿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围内开采或退回后再次发生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产但不整顿的。
凡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12月底)低于以下标准的,于2013年年底实施关闭:铁矿,15万吨/年;金矿,4万吨/年;高岭土、膨润土、透辉岩,8万吨/年;石墨,20万吨/年;建筑石材,4万立方米/年;砖瓦用页岩,5万吨/年。自2012年5月5日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
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受地质灾害影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危及其他矿山企业、交通设施和人民群众安全的。
凡是控制矿产资源种类和规模构不成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进行探矿,现有坑探工程项目依法于2013年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