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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县稀土开发管理落实“五项”责任追究

发布日期:2012-08-14  发布日期:2012-08-14   来源:江西有色金属信息网   浏览次数:112

  为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稀土监管工作合力。近日,赣县人民政府出台《在稀土开发管理中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的意见》,“五项”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稀土开发管理。

  一是村“两委”负责人或协管员没有及时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矿点,或发现后没有及时上报乡镇政府的,或私自将山地林地租赁、买卖给非法稀土开采者的,扣除当月工资、津贴补助。有两次以上的,解聘协管员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理。

  二是乡镇政府对村“两委”负责人或协管员举报情况不重视、不调查了解、不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制止或不上报县整规办的,或私自征用、租赁买卖山地林地用于非法开采稀土,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辖区内发生一处(起)非法开采稀土活动未及时报告并未协同取缔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是职能部门未按职能配合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联动执法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是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包庇纵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从严查处。

  五是在稀土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公职人员参股入股,支持、包庇、纵容非法开采的,由监察机关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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