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环保设施运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并按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对燃煤发电企业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或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将没收相应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此外,对发电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导致在线监测等数据失实的,要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原则通过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为了解决污染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一些新条款:如“按日计罚”,地方性法规还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夏光表示, 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治理污染就必须做好煤炭污染防治。在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10项具体措施中,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放在首位。燃煤锅炉的综合整治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
“经过多年的努力,燃煤发电以及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和燃烧效率已得到很大的改善。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重。我们必须进一步收紧环保标准。”夏光认为,能够满足这些标准的企业大多具备较强的节能减排自我管理能力、竞争力强,而规模小、污染重、安全条件差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长期来看,节能减排政策的强化必将加速高耗能企业优胜劣汰,实现资源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