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令第94号 切实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对储煤场地布点规划、储煤场地规范建设、煤炭质量指标控制和相关监管制度建立等作了具体规范。
关于储煤场地管理,文件规定储煤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保持清洁无积尘,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或移动式喷淋设施定时洒水,出口处应设置20米减速带,安设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进行及时冲洗;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网覆盖;装卸要采取喷淋等防尘、降尘措施;运输要采用厢式车辆或遮盖、限载等防尘措施,必须采用封闭式皮带输送机;场院、煤堆、装卸点、进出口等重要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和粉尘传感器,运行正常并与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场地周边应设置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的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
关于煤炭质量指标要求,文件规定即日起禁止全硫含量高于3%、灰分高于30%、热值低于5000大卡的煤炭进入本市。煤炭燃用单位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全硫含量不超过0.6%,灰分不超过15%。有脱硫设施的,全硫含量不超过1%,灰分不超过25%;到2016年6月底,全硫含量控制在0.9%以下、灰分控制在20%以下;2017年年底,全硫含量控制在0.8%以下、灰分控制在16%以下。燃煤单位经进行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经环保、经信等部门验收合格的,2014年底前暂执行锅炉设计的燃煤质量指标,2015年起重新确定燃煤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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