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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催化剂再生市场规模或可超3亿元

发布日期:2014-10-27    来源:中国窑炉网   浏览次数:272

     “十二五”期间,国内脱硝市场获得了爆发式的增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预计至2015年,要完成近6亿MW的电厂锅炉脱硝工作。由此带来了脱硝催化剂的大量应用,这同时也引起了SCR脱硝催化剂的处置问题。当前失效的脱硝催化剂被列入危险废物领域(属固体废物的一种),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均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催化剂再生技术的研发是大势所趋。
 
    对于脱硝催化剂的再生利用,国家相关部门一直给予大力支持。近日,国家下发《关于加强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目前,全国燃煤电厂等企业普遍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装置,未来几年国内将产生一定数量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若随意堆存或不当利用处置,将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切实加强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监督管理,因此发布该《通知》。
 
   《通知》要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将其归类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工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名称定为“工业烟气选择性催化脱硝过程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
 
   《通知》要求,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并依法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知》还指出,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收集、贮存、再生、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制度。鼓励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优先进行再生,培养一批利用处置企业,尽快提高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的再生、利用和处置能力,不可再生且无法利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钒钛系)应交由具有相应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如危险废物填埋场)处理处置。
 
    国家政策的支持一直从未间断,早在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下称《意见》),就首次对脱硝催化剂制备以及再生作出明确指示。《意见》特别指出要大力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和再生以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一位环保行业的券商研究员表示,国家加大对脱硝催化剂使用的管理力度,将为具备该类产品处置、利用、再生业务的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有分析师测算,在“十二五”期间脱硝催化剂再生的市场规模预计可超过3亿元,届时国内脱硝催化剂市场总体需求量将达到60万立方米,预计催化剂再生从2014年开始逐步放量。
 
    根据《2012-2020期间国内脱硝催化剂再生市场展望》指出,按照脱硝催化剂再生理论时间结点,结合催化剂自身的机械寿命、投运时间、再生过程中的损耗等客观因素,按照“9:7:8:5”的再生利用率进行测算, 预计“十二五”期间国内脱硝催化剂市场总量约为16500立方米。按照1.9万元/方进行核算,“十二五”期间国内催化剂再生市场的经济规模约3.1亿,主要再生市场分布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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