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为了进一步支持陶瓷、钢铁等传统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对外发布两项通知,扩大了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递延纳税政策。
据了解,近年来诸多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的情况加剧,落后的窑炉设备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过剩项目的重复投资对资源也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为此,国家将大力支持过剩产业进行结构性优化重组。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通知还明确,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此外,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此前仅在上海自贸区内实施。
两部门表示,上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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