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环境报》近日报道,湖北省从7月起将上调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早前发改委、财政部及环保部三部委的要求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要说湖北省出台上调文件虽是卡着点的,但在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执行时间和执行力度上有新意。
按在三部委文件规定后的环保部《通知》,(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即执行时间放宽了6个月。湖北省在执行时间上,并未放宽执行期限,反而规定在一年后实施更高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湖北省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上调设定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三部委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1.2元。设定的第二阶段是地方规定,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排污费将再涨一倍,即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每污染当量调整为2.4元。
“再涨一倍”体现了湖北省按三部委文件所要求的,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文件规定)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湖北省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第二阶段的标准似是除了北京市外,第二严的地方标准。在这里给了企业一年的过渡期,对在湖北的水泥企业加大了治污减排的压力,水泥企业理当应将此压力转化为治污减排的动力。
在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方面,湖北省在规定中设置了台阶,对企业很“实在”,这样的台阶似没有在其他地方的规定中出现过。三部委文件规定差别台阶设定为50%,即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另外,环保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而湖北省规定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湖北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即在100%~50%之间,增设了80%和60%两个台阶。这对激励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来说,无疑是利好的。
作为环保主体的企业将低于50%作为努力奋斗要达到的目标是应该的,但这目标跨度太大,似给人一种遥不可及的感觉,一是排放限值几经修改,可以说相当严了,经常在报道中见到“史上最严”一类说法也可算是印证。能提升空间已不大且很“费劲”,在此基础上想要斩除一半以上谈何容易?此时如要求企业一步跃上才给予差别对待,才给予享受这一优惠,实在有点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是望而生畏,或望洋兴叹。结果也只能是等下次标准修改时再说吧!但如果给了几级台阶缓冲,给企业带来努力一下,总有收获的希望时,企业就可依据企业实际(包括资金筹措)和在减排上先进技术的出现,做出渐进实施计划,不断能从减排量和差别收费两方面得到以减少缴纳排污费作为投资节能环保设施的回报,这对企业、对社会都是好事,企业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