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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质量标准—建筑石灰质量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17    来源:临沂市罗庄区新兴窑炉研究所   浏览次数:3439

  我国建筑石灰的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生石灰的分类、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碳酸钙为主要成分的原料,在低于烧结温度下煅烧的建筑工程用生石灰。其他用途的生石灰,也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JC/T478.1建设石灰试验方法物理试验方法JC/T478.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化学试验方法。

  3、分类与等级

  3.1分类按化学成分钙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小于等于5%;镁质生石灰氧化镁含量大于5%。

  3.2等级建筑生石灰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技术

  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钙质生石灰镁质和石灰项目---------------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一等合格品----------Cao+Mgo含量,%不小于908580858075---------未消化残渣含量(5mm圆孔筛余),%不大于5101551015------------Co2,%不大于5796810---------产浆量,L/kg呈不小于是2.82.32.02.82.32.0-----------

  5、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按照JC/T478.2规定进行

  6、检测规则

  6.1出厂检验建筑生石灰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批量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

  6.1.1批量建筑生石灰受检批量规定如下:日产量200吨以上每批量不大于200吨;日产量不足200吨每批量不大于100吨;日产量不足100吨每批量不大于日产量。

  6.12取样建设生石灰的取样安本标准。

  6.1.2.1规定的批量,从整批物料的不同部门先龋取样点不少于25个,每个点的取样量不少于2kg,缩分至4kg装入密封容器内。

  6.1.3判定产品技术指标均达到第4章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定为该等级,有一项指标低于合格品要求时,判定为不合格。

  6.2复验用户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以复验物理项目,安全6.1.2要求取样,送交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

  7、贮存、运输和质量证明书

  7.1贮存建筑生石灰应分类、分等、贮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不宜长期贮存。

  7.2运输建筑生石灰不准与易燃、易爆和液体物品混装,运输时要采取防水措施。

  7.3质量证明书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厂名、产品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本标准编号和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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