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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与探讨

发布日期:2013-07-30    来源:中国窑炉网   浏览次数:500

  《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JC982-2005),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实施的建材行业标准。2005年开始距该实施的建材行业标准的时间已有好几年了。我们通过几年来的实践、使用,对正式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研究,本文对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作一探讨和说明,并对原有关的标准编制内容进行解释。

  1《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总体实施状况概述

  《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JC982-2005)(以下简称为《窑炉标准》),实施大约6年时间,按照国家行业管理和标准实施规范化要求,全国的大、中、小型烧结砖瓦焙烧窑炉均应执行该行业标准。原因是此《窑炉标准》中规定了从设计、施工、检验、验收一整体全过程的建材行业标准。窑炉的检验规则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本标准的具体指标,作了较详细规定,具有很强可操作性。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针对利用工业废渣制砖建起了许多高档次、大规模生产线,均采用了一次码烧大断面隧道窑,使有利于我国砖瓦工业热工技术水平接近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随着行业技术进步和窑炉装备的提高,迫切需要制定适合砖瓦工业窑炉的技术质量标准。由于引进了西班牙直通道节能高产轮窑,该窑型在国内快速发展起来。同时,由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引进数条技术先进的大断面隧道窑生产线,为我国砖瓦行业技术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行业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要,《窑炉标准》颁布实施之前若干年,因焙烧窑炉设计问题及施工质量引起的倒塌、开裂等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多起,长期以来我国建材行业特别是砖瓦行业由于无焙烧窑炉标准规范,造成生产、设计、施工呈无序状况,无法可依。砖瓦行业窑炉长久以来一直作为一种非标准热工设备使用。既无统一的国家设计规范,也无行业标准,造成砖瓦窑炉五花八门,低产高能耗的窑炉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对于砖瓦行业窑炉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对于砖瓦行业提高焙烧质量、规范操作、提高砖瓦产品质量、降低能耗都是十分有益并且是十分必要的。

  长期以来,作为砖瓦工业的主要设备之一——窑炉热工设备的技术、质量个和装备是影响砖瓦产品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墙体材料改革的发展,砖瓦烧结制品生产量日益增大,砖瓦行业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技术不断革新,窑炉热工设备的技术、质量和装备也是制约砖瓦工业发展和技术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窑炉标准》的实施贯彻,有力地填补了墙材行业特别是砖瓦行业焙烧窑炉方面的空白。在该标准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砖瓦行业技术水平的实际,同时考虑砖瓦行业窑炉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力争通过标准的实施淘汰高能耗地产量的砖瓦窑炉(估计若干万个)。在以前“八五”期间,国家引进数条技术先进的大断面隧道窑生产线,经过砖瓦行业多年的发展,已经为我国砖瓦行业技术进步迈下了坚实的步伐。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砖瓦工业窑炉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专门工业分类,多年来巨大的产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一,基本上保障了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但是砖瓦行业的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经营粗放、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产品质量及功能低下、生产集中度低、劳动生产率低、资源及能源消耗高、占用土地面积大等;简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如地沟窑、土轮窑等还占有一定的比例,有的地区还存在着类似于“黑砖窑”的现象,特别是还有为数不少的小型砖厂(产量在1000万块/年以下)无照经营,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有效遏制砖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保护耕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发展符合节能建筑要求的新型墙体屋面材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杜绝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低劣建材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使用寿命。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引导砖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该《窑炉标准》规定提出轮窑作为砖瓦焙烧窑炉窑型之一,并制定相应技术和规范。强制性建议措施是取缔小围窑、小立窑、地沟窑、马蹄窑、建议轮窑、18门以下轮窑;淘汰生产规模在年产量1000万块以下的窑型,如16门以下的轮窑和内宽3m以下的隧道窑种类。

  严格执行现行的《窑炉标准》,对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效益举足轻重。由于砖瓦窑炉是最关键的热工设备,需要有好的砌筑材料、保温材料、好的基础和施工。凡不经设计、材料低劣、随意施工,将使窑炉成为砖厂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特别是没有可燃工业废渣的一次码烧轮窑,有的企业万砖能耗高达3000kg,不仅效益低,还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巨大风险。工业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企业建造窑炉不按照正式的设计图纸进行;有的仅仅凭有限的工作经验进行建造;有的设计图纸没有国家的相应设计资质进行建造;有的完成工程后,没有相应的检查、验收程序等等;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JC982-2005)的宣贯还应进一步加强。

  2《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中主要指标及内容

  《窑炉标准》在现行国家和其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标准是首次针对砖瓦工业窑炉制定的行业标准,也将是强制性执行的标准。该标准参照国外20世纪90年代同类设备的技术水平,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与国际同类产品技术性能接轨的标准。为此确定了如下基本原则:对窑炉的基础及附属设施提出明确指标;提出了窑炉的更全面更系统指标要求;提出窑炉的整体性的要求和窑炉烘烤的要求;必须达到和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强制性国标),如现行国标中已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直接引用。如GBJ211-87《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309-92《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

  该标准规定了砖瓦焙烧窑炉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质量评定、标志和标签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一些参数主要引用介绍如下。

  2.1砖瓦焙烧窑炉砌筑应符合GBJ211-1987中1.0.2,1.0.5,1.0.6的基本规定

  要求:工业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记录,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

  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推广使用;采用新技术如本规范的内容未能包括时,可补充制定专门规程。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2砖瓦焙烧窑炉耐火砌体砖缝允许厚度应符合GBJ211-1987中表13.1.1中Ⅱ类砌体的规定。

  一般规定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以下数类。砖瓦焙烧窑炉要求的大于三类砌体规定。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类砌体大于0.5mm;二类砌体不大于1mm;三类砌体不大于2mm;四类砌体不大于3mm;五类砌体大于3mm。

  加工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筑并作好技术记录;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由测量确定。

  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

  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留设。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砌体应错缝砌筑。砌体的一切砖缝中,泥浆均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干砌底和墙时,应以干耐火粉填满。不得在砌体上凿砖。

  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槌找正,不应使用铁锤。在泥浆干固后,不得敲打砌体。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的斜槎。砖的加工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内表面,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规定。

  2.3砖瓦焙烧窑炉砌筑耐火材料使用规定

  GBJ211-1987《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耐火材料的验收和制品保管和运输,耐火材料和制品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做了相应的规定,《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中我们基本参照相应的有关规定引用之。主要如下:

  保管和运输。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

  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实验室检验。

  注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

  旧砖经检验合格,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硅砖、刚玉砖、镁制制品、碳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粘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等不得受潮。

  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纤维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或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泥浆,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有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

  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结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

  泥浆的粘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采用泥浆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表,项次名称,稠度,砌体类别普通泥浆;掺有外加剂的泥浆轻型锥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进行测定。泥浆的粘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粘结时间试验方法进行。

  2.4该《砖瓦焙烧窑炉》现行的窑炉分类

  明确为两类型式,拱型和平吊顶及两种型式都在砖瓦焙烧窑炉中大量采用。因此,不可偏废必须分别考虑全面分析。目前轮窑及小断面隧道窑多采用拱顶、大断面或超大断面。隧道窑多采用平吊顶,平吊顶的结构和材料也有所不同,所以两种型式应分别进行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

  大型断面的窑炉吊顶材料时顶部关键材料之一,在配方、制作砌筑过程中应特别严格。不但要符合设计性能指标,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外观尺寸和位置准确无误,规定了预制吊板位置中心线误差大小应小于±2mm.吊挂砖或板不允许有裂纹、缺损、扭曲和毛刺缺陷,对此做出比较严格规定,确保窑炉顶部和砌筑质量。大中型隧道窑广泛采用了平吊顶型式,这时行业的技术进步的标志,例如采用的轻质耐火混凝土和陶瓷葫芦、耐热钢技术,异性耐火砖咬砌叼式等一系列技术是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但窑炉顶部的砌筑质量,均符合上诉外观尺寸和位置准确无误的要求。

  3《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问题与说明

  3.1关于行业标准的范围

  《砖瓦焙烧窑炉》作为砖瓦专业的窑炉标准,对窑炉的范围较广阔,范围力求全面。本标准是砖瓦工业的行业标准,适用于砖瓦焙烧的轮窑、隧道窑,其他窑炉参考使用。针对本行业特点和技术发展要求,砖瓦行业其他窑型如日土窑、罐罐窑、简易窑因为工艺落后,质量差属淘汰产品,行业标准不宜包括此类窑型。其他如推板窑、抽屉窑等用来焙烧砖瓦,经调查使用较少,尚未大量采用故暂不列入本标准。对轮窑、隧道窑技术要求进行描述,不再分另外单列种类的区别。

  3.2《砖瓦焙烧窑炉》标准中国标已有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应直接应用,特别强制性国际规定相应指标,不再重新制定。该标准既含有《工业窑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以下简称GBJ211-87《规范》),制定于检验规范和评定等级,又包含了国家标准《工业窑炉砌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50309-92(以下简称GB50309-92《评定标准》)的内容。贯穿于整个文本中,前后统一,有利贯彻和执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有利于工程施工水平提高。

  在上诉保证了该窑炉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砖瓦行业的生产、使用周期、工作环境的许多特点,一方面,规定了窑炉砌筑工业应符合GBJ211-87指标按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工业炉砌筑的基本整体性能要求;另一方面,本标准响应设置了一项考核的内容即窑炉的大修理期,主要是指新建窑炉坚固性、耐久性,确保质量,并保证正常使用,规定连续运转2年期限。窑炉的烘烤阶段在主体部位不出现裂纹、塌陷。烘烤阶段也是检验窑炉砌筑质量的依据和质量最后的鉴定,所以不允许出现上述明显缺陷。根据本行业的特点,为保证窑炉整体性能要求,满足设计达到各种技术参数,保证耐久性和可靠性、安全性而设置。烘烤是否成功,对窑炉安全使用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制定了相关的烘烤内容和技术要求,使得该标准较为系统全面且符合实际需要。

  3.3窑炉砌筑工程的检验规则和质量评定要求

  《砖瓦焙烧窑炉》窑炉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国标GB50309-92《评定标准》。结合本标准的特点,窑炉基础部分的检验规则和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简称《统一标准》)不必重新制定规范。当各部分分部工程均有钢结构工程时,应单设一个钢结构的分项工程,这样分类易于检验评定,均执行GB50300-2001国标

  对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因为设计要求基础方式较多样,作为大型热工设备一般是直接砌筑在地面上,窑炉具有相当大的重量和运转工作需要的地耐承受能力。因此,设计时考虑应具备一定的地耐力,若达不到该项指标标准不准施工,否则造成巨大的隐患,这里强调了必须按设计施工的重要性,主体应参照响应技术图纸要求进行。现行土建方面相应的国家标准直接引用较宜。该标准规定了地基采用红砖时,应符合国标一等品指标,以保证质量。

  同样工程中包含了轨道安装内容,因为窑炉轨道安装质量对窑炉施工质量和窑炉使用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须严格确保安装质量,规定技术指标和允许偏差,严格控制轨道安装质量,才可保证窑炉运转的正常使用。窑炉基础中的钢结构、混凝土基础以及设备基础、防水处理均应符合设计规范,按照现行土建规范要求执行,不再单独制定规范。

  针对窑炉不同的部位墙体,窑炉顶部分部的检验与评定,均按照国标GB50202-92《评定标准》的格式,力求一致,体现了标准的规范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可避免相互间的矛盾。原则GB50202-92《评定标准》与GB50300-2001《统一标准》在表格形式、格局、体制上基本一致。例如划为:①保证项目;②基本项目;③允许偏差项目。如此评定形式,易于统一执行,较为合理。

  窑炉的检验规则是按照国标的规定和本标准的具体指标,作了较详细规定,具有很强可操作性。按照国标GB50202-92《评定标准》要求,将主要材料(耐火材料、制品、泥浆、钢材、绝热材料、红砖)的质量,性能及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列入保证项目中。三个项目为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主要内容。保证项目是“合格”和“优良”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主要项目,是基本要求。

  在实践工程施工、验收和检查中,需要强调来自最基本项目,对使用安全、耐久性、外观质量均有重要影响。允许误差项目“合格”的实测值允许有20%的点,“优良”的实测值允许有10%的点超过误差值。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

  3.4窑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窑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别是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合格”“优良”而评定的,均按照GB50202-92《评定标准》第2.2.2、2.2.3、2.2.4、2.2.5规定,同时也应符合GB50300-2001《统一标准》规定。根据国标GB50202-92《评定标准》第2.2.2条,分项工程中质量等级评定时,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允许误差范围内。国标规定:在评定分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时,其所含指定的分项工程质量也必须优良。

  关键项的实际值是必须可靠保证严格执行的指标。

  3.4.1分项工程中的“合格”规定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应符合标准的合格规定;③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误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允许误差的规定

  3.4.2分项工程中的“优良”规定: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②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点均应符合本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60%及其以上的抽检点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60%及其以上;③允许误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点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其中关键项的实测值必须全部在本标准的允许误差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本标准允许误差的规定。

  3.4.3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②优良: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60%以上达到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

  3.4.4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合格: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以上。②优良: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60%及其以上优良(必须含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有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

  分项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合格的规定时,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规定如下:①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②经检查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规定,虽经设计单位确认尚能满足生产安全使用要求,虽具有永久性缺陷,其质量可评为合格,但其所在部分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3.4.5质量检验评定程序及组织

  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织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质量检验员核定。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一的格式,分部工程质量应由相当于施工队一级的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企业技术和质量部门组织核定。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附录二的格式,单位工程质量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或主管部门核定。

  3.4.6新的国家标准推新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新的国标,行业标准的不断修订,一些标准也在不断替换中,目前,比如GB3994-1983

  《粘土质隔热耐火砖》(已代替为GB/T2992-1998《通用耐火砖形状尺寸》);GBJ211-19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替代为GB50211-2004)。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还要说明的是,《砖瓦焙烧窑炉》行业标准JC982-2005也要与时俱进,适应建材行业技术发展要求,对标准作出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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