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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申报陶瓷行业新准入标准

发布日期:2014-08-19    来源:中国窑炉网   浏览次数:87

    根据工信部印发的《关于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4〕2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日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由此可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即将在四川陶企中实施。
 
    上个月刚刚在夹江落下帷幕的“2014年中国硅酸盐学会陶瓷分会建筑卫生陶瓷专业委员会年会暨西部瓷都建陶产业发展”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业内专家、企业家代表就新出台的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生产新标准问题展开了谈论,并提醒夹江陶瓷企业要提前做好准备。
 
    在四川省经信委关于开展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容中,对川内的陶瓷企业提出了几点要求。
 
    第一,依据《暂行办法》,省经信委负责全省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各市(州)经信委负责本地区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第二,凡具备《暂行办法》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中规定条件的建筑卫生陶瓷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各市(州)经信委应认真组织本地符合《暂行办法》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的企业进行申报,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进行认真初审,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与初审意见报送省经信委。
 
    第四,凡进入工信部准入公告名单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省经信委将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信委也应对本地已公告企业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冶金建材处。
 
    最后,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经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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