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7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什么是产能置换?为何要实施产能置换?原则是什么?具体如何操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化解产能过剩,不能只堵,而是要疏堵结合、多措并举。”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化解产能过剩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把产能盲目扩张的势头压下去,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而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堵住入口”就是要严禁新建产能。2013年5月,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有关部门严禁核准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违规在建项目并进行清理。
“预留出路”就是要考虑地方发展经济、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的现实需要,统筹淘汰退出与转型升级的关系,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一项给“出路”的政策,既有利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又有利于推动存量产能调整升级和布局优化,特别是控制产能总量,避免出现“越淘汰越过剩”,缓解地方经济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
《办法》明确,只有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才可用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办法》还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如果A省具备发展钢铁的条件,但没有那么多落后和过剩的产能可淘汰来满足等量或减量的要求;而B省有大量的钢铁产能需要淘汰,积累了大量的产能置换指标,但本身又不大可能上钢铁项目。A、B两省该如何实施产能置换呢?
“《办法》给A、B两省留出一个通道,那就是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标交易一方面解决了A省产能置换指标不足的问题,满足全国整体上不新增产能的要求;另一方面B省可通过交易筹集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产业转型等。此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为此,《办法》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为推进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措施:一是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制定具体交易实施办法,报省级政府同意后执行。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