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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煤炭企业暂缓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发布日期:2012-08-17  发布日期:2012-08-17   来源:中国能源网   浏览次数:112

  按照2011年7月出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销量分品种征收,其中,原煤征收标准为20元/吨,洗选煤征收标准为30元/吨,向煤炭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与市、县(市、区)按比例分享。

  如何帮助地方大型煤炭企业平稳度过行业低谷期,成为摆在地方发改委面前的一道难题。除了积极协调煤电企业供需结构外,河南开始考虑减免地方煤炭企业部分费用支出,以确保地方煤企的成本和价格优势。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向平煤股份、神火股份等企业下发了《关于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是:自2012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省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暂缓征收省级价格调节基金。

  "由于平煤股份在销售煤炭时,价格调节基金由购买方承担,因此暂缓征收价格调基金减轻了公司客户方的负担,也增强了公司产品在本省的竞争力。"平煤股份公告称。

  地方政府暂缓征收调节基金对于企业究竟有多大利好呢?据神火股份公告,按其2012年生产经营计划,8至10月份计划销售原煤14.50万吨、洗选煤154.00万吨,经测算,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将导致公司少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4910万元,增加净利润3682.50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3401.78万元,折合每股收益0.018元。

  至于"暂缓征收"的真实意义,神火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表示,"暂缓征收"实为"不征收",而2012年11月之后是否会重新征收,要视有关部门届时的新通知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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