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小编从长春市环保局获悉,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长春市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利用3年时间,分期分批强制淘汰建成区范围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含燃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
据了解,长春市制定淘汰小锅炉“以奖代补”“煤改气”“煤改电”等优惠政策,对按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市政府将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小锅炉并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生产和商用小锅炉淘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各承担50%,不足部分由供热企业、用户承担。同时,分别明确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更换生物质燃料以及经营权补偿锅炉的具体补贴标准。
燃煤小锅炉燃烧器淘汰工作分三年进行,2014年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5年淘汰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淘汰上述要求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10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市政府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区长及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未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区及开发区,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考核时实施“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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