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是由政府管控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转变,是由项目前期核准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调控方式的重大转变。在满足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各地政府将严格高效地对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此次简政放权,有利于提高钢铁企业对项目建设的自主决策权,同时项目前期申报周期明显缩短,有利于增强市场活力,提高企业灵活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同时也要看到,部分地方政府仍有GDP考核制度下的投资冲动,如何规避潜在的负面影响,需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加速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10月底,国务院对外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14年本)》),在《目录(2013年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取消了15项核准内容,将23项内容下放给地方政府。其中,钢铁项目取消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这是我国政府实施项目核准制度以来,首次将钢铁项目的管理方式由核准改为备案,必将对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具体来看,《目录(2014年本)》中涉及钢铁行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4点:一是钢铁项目取消核准,实行备案管理;二是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三是铁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四是在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方面,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全部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一直以来,钢铁项目核准管理在优化全国产业布局、提高装备水平、降低行业综合能耗、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当前产能严重过剩、全国产业布局基本完成、配套监管政策日益完善的形势下,项目核准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
《目录(2014年本)》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这也就意味着,新建钢铁项目必须以等量或减量淘汰为前提。钢铁项目实施备案管理放开了政府在项目前期的监管,但行业产能已经严重过剩,市场环境和政策约束等已不具备大量新建项目的条件,因此备案管理并不会带来新的低水平重复投资,不会产生“一放就乱”的后果。相反,这将更加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竞争对我国钢铁行业加快优胜劣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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