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123
对中国来说,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已是刻不容缓。而如何才能实现这样的调整与转型,看来完全依靠企业的自觉、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自觉已没有多大效果,而必须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主体、责任部门进行严厉追究
近日,中国铝业发公告宣布,暂时关停电解铝产能约38万吨。近期,跟中国铝业一样宣布减产的还有云南铝业、鑫恒集团等多家铝业公司。
早在2003年,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问题,出台调控政策,要求压缩产能,避免造成重大浪费。为此,中央还使出“杀手锏”,对江苏铁本公司进行了严厉查处,追究了当地政府和企业、银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但是,10年过去了,电解铝行业不仅没有将过剩的产能压缩下去,反而产能得到了进一步扩大。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12年,全国电解铝产能已高达2600万吨。但是,实际产量却只有2027万吨,产能利用率为78%,即便如此,也已经是2008年以来电解铝产能利用率最高的一年。
与此同时,电解铝企业的亏损情况却日趋严重,2012年,281家规模以上铝冶炼企业中亏损企业为89家,亏损面为31.7%,亏损企业户数同比增加28家;铝冶炼亏损企业亏损额113.5亿元,占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中亏损企业亏损额的35.4%。
而作为行业龙头,中国铝业去年更是出现巨亏,亏损额高达82.34亿元,与2011年净盈利2.38亿元相比大幅下降。今年一季度,其亏损额又近10亿元。
我们不禁要问,10年前中央就已经明确要求压缩和控制电解铝产能了,而且,前几年国家有关部门还下达了具体的产能压缩指标。那么,新的产能是如何形成的呢?新的电解铝企业又是如何建成的呢?有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呢?如果履行了,相关职能部门是如何审批把关的。如果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为什么不对其进行查处。
要知道,产能过剩已成为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成为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的重要阻力。产能过剩,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更重要的,由于产能严重过剩,还给其他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贸易制裁等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机会。如此次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一定程度上,也与光伏行业产能过剩不无关系。
我们说,产能过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从经济角度来看,产能过剩带来的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经济结构的严重不合理,经济运行质量的严重不高;从社会角度来看,产能过剩带来的是社会财富的重大浪费,社会资源的严重损耗,社会运行效率的严重低下;从政治角度来看,产能过剩是政令不畅通的表现,是对各项宏观决策的软对抗、强抵制。如果政令畅通,如果地方政府、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按照中央的决策办事,就不可能出现边调控、边产能过剩的问题。
以钢铁行业为例,一边是因为产能严重过剩出现全行业亏损的现象,一边却是因为我国钢铁行业过度膨胀,带来铁矿石价格的大幅上涨,使我国前两年因为铁矿石价格的上涨、且没有定价话语权,每年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上千亿元。电解铝行业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出现了这样的损失。
也许有人会说,钢铁、水泥行业产能的快速扩张,与房地产市场放开、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过大也不无关系。那么,电解铝行业又是因为哪些方面的原因呢?就算宏观政策给了这些行业快速扩张的机会,那前几年国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又是如何执行的呢?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又是如何执行的呢?
出现了巨大亏损,才想到关停企业,而且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是暂停生产。那么,行业略有好转,是否会继续扩张呢?
这样的决策和管理方式、管理思维,怎能不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呢?又怎能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呢?
中央的政策形同虚设,中央的决策形同摆设,这样的现象,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中国来说,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已是刻不容缓。而如何才能实现这样的调整与转型,看来完全依靠企业的自觉、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自觉已没有多大效果,而必须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主体、责任部门进行严厉追究。在此基础上,用市场化手段对已经形成的过剩产能进行淘汰、消化,而不是暂时关闭某些企业。不然,谁也无法保证,产能过剩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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