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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富:钢企要坚持关口前移 法律先行

发布日期:2013-06-21    浏览次数:122

  在2013年钢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长富表示,在中国钢铁企业法律工作组的精心筹备下,这次研讨会选题集中,内容充实,希望大家畅所欲言,认真交流,不做虚功,有所收获。我想借这个机会,谈三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要充分认识钢铁行业面临的严峻困难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钢铁企业经营形势持续严峻,进入了罕见的“寒冬”。今年以来,钢材市场需求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受钢铁生产水平偏高、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加剧、钢材价格波动下行、原燃材料价格下跌有限等因素影响,钢铁企业仍呈现为高成本、低盈利状况,行业面临的经营形势十分严峻,实际上处于行业亏损的边缘。

  在这里,我向大家通报一组数字:4月份,大中型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108亿元,环比增加2.13%,同比下降1.83%;实现利润仅为1.53亿元,环比下降42.7%,已连续四个月环比下降;同比下降91.46%。1-4月份,大中型钢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1969亿元,同比增长0.76%;实现利润26.95亿元,同比增长2.7倍;销售利润率0.23%,处于工业行业最低水平;亏损面39.53%,同比上升2.32个百分点。由于钢价持续下跌,至5月末,中国钢铁工业协会CSPI钢材综合价格指数连续14周下跌,跌至101.83点,是2009年11月以来的最低水平;同上年末相比,CSPI钢价指数下降了3.3%,但CIOPI进口铁矿石到岸价格仍上升了8.17%。预计5月份钢铁企业经济效益形势将持续恶化,有可能再度出现亏损局面。

  通过以上统计数据,我们对近期的形势做出如下判断:

  1.钢材市场需求增长低于预期。今年一季度,钢铁需求启动较缓,增长幅度低于预期;进入二季度钢铁需求逐渐有所放大。1-5月份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仍保持20%以上的稳定增长,汽车行业保持较快增长,铁路投资有所加快,造船行业出现了回暖迹象等等。从上半年总体情况看,在国家宏观政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钢材需求有所增长。但在钢铁产能释放较快、市场去库存化以及出口呈下降趋势的影响,需求增长对市场的拉动作用相对较弱。

  2.钢材市场仍将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5月份全国粗钢日产水平达到216.24万吨,环比减少2.59万吨,仅下降1.18%。预计6月份产量也难有大幅下降,预计上半年粗钢产量仍会保持6-8%的增长;由于国外反倾销和贸易保护,6月份钢材出口量会有所减少,预计上半年同比增长10%左右。

  3.钢铁企业效益难以根本好转。从上半年市场情况看,受生产水平偏高、钢材市场供需矛盾有所加剧影响,钢材价格仍将低位运行,铁矿石价格由于国外矿山垄断难以大幅下降,同时,企业劳动力、环保等成本还在增加。受价格和成本的双重挤压,钢铁行业仍将是低盈利状况。预计5-6月份企业效益将会继续下降并处在亏损边缘,上半年利润水平可能会低于上年同期。

  要看到,造成当前行业困难是由于多年以来长期粗放发展矛盾叠加和供求关系失衡的充分表现,必须经历一次认真的结构性调整才能改变。

  二、要深化企业法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场自身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和唯利性,一些钢铁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盲目生产,只寻求短期利益,不注重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以致出现产业、产品、竞争及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最终集中暴发,影响了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效益。克服过度的市场竞争,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特别是在当前全行业面临巨大困难的情况下,企业法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1.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适应全球化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钢铁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同时也面临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机遇。面对竞争和机遇,钢铁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钢铁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钢铁企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因而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我们有的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相当部分钢铁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一些企业已经改制上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加强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务建设,有利于企业依法规范行为,使公司治理名符其实,发挥效率,保证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的制衡到位。从国内一些核心竞争力强、公司治理严格、发展得比较快的公司制企业来看,企业实行由董事会派出法务总监的制度,把法务总监制度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企业高层法务人员的地位得到有效保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他们的经验值得钢铁企业好好学习和借鉴。

  3.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务建设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不依法经营必然造成市场风险的放大,一旦法律风险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控制,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长期以来,一些钢铁企业在经营管理、市场竞争中存在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的问题,使企业遭受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有的还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了相当大的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加快推行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务建设,不断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要关口前移,保驾护航

  1.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关键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突出重点,首先在关键领域取得突破。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第一,在企业“走出去”之前做好法律论证工作。认真研究投资或贸易所在国的法律、WTO规则和有关国际条约,分析识别法律约束和限制,不断增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打破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第二,在企业改制重组中把好法律关。在重组上市、改制分流、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各项改革工作中,一定要做到法律工作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安排、程序设计、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界定和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由于法律事务工作的缺失而给企业带来隐患。第三,在企业自主创新中加强法律保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实施,建立健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市场营销、法律保护紧密结合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和实施机制,提高维权意识和水平,重视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依法解决企业在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

  2.坚持法律先行,探索和建立适合钢铁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我国钢铁企业的法务建设相对还比较薄弱,钢铁企业法律工作的成立,将更好地发挥好业务引领、凝聚队伍的作用,带动钢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再上新台阶。第一,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确保防范关口前移。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和其他纠纷集中领域提前介入,做好工作,规避风险。二是要严把企业合同审核审查关,夯实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要把合同管理作为法务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合同审查、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纠纷预警等工作制度。三是要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健全企业法务工作规范程序。按照风险细分、风险预警、风险化解、风险评估四个流程抓好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四是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加以研究、补充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要突出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理念。

  3.突出以人为本,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亟需配备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钢铁企业要下大力气抓好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第一,要制定专门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将法律专门人才纳入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法律人才的专项培养。第二,要做好培训工作。鼓励企业法律顾问跨企业、跨行业交流学习,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懂法律,还要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熟悉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第三,要建立企业法务人才库。对企业系统内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归档管理,做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第四,要积极探索建立吸引、留住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机制和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借鉴成功企业的经验,为法务人员的成长和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总之,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发挥着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钢铁企业法律工作组要通过开展务实有效的活动,团结好、组织好、调动好这支宝贵的人才队伍,为实现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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